关于对未办理“环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关于对未办理“环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2015-12-10
来信:
环保部陈部长:现在各地都在按照环保部座谈会“说法”开展对未办理“环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工作,要求企业“自行”对环境污染状况进行“准环评”备案登记。这一做法于法无据,将对目前环境执法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企业环境违法都是个案,影响范围局限在小区域;而如果执法部门不按照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任意提出要求,会在大的范围造成坏的影响,也将对已经很脆弱的政府信誉造成影响,应谨记“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议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叫停这一做法,依照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办函[2015]389号文件精神约束企业,逐步推进环保工作;加快修改 “环评”法,调整或废止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做到“依法治污,以法治污”。
回复:
一、对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和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国办发[2014]56号、环办函[2015]389号文件精神进行查处。
二、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确实没有规定对未办理环评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内容。目前各地开展的对未办理环评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其依据主要是国务院2013年10月发布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该意见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性文件,环保部门可以根据该“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同时我们正在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相关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