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开展公众参与确有困难的 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9月23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温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三项支撑文件进行公示,分别是《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细则(试行)》及《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和所处的区域情况,温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基础上,结合产业实际,制定《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细则》。

“登记表”直接备案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登记表项目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零土地技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将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实行即办制,试行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进行受理公示。业主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的要求,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递交项目环保承诺书,依法承诺企业要符合的条件、达到的标准以及违诺的处罚和责任。在项目投产(试生产)前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送项目环评文件,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予以备案。

规划不符合,可予以有条件有期限环评审批

针对与规划不符合的项目,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提出,项目现状与中远期规划不符合确需提升改造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可予以有条件有期限环评审批。

可延用三年内规划环评环境监测数据,环评等级可降低

对于已经编制规划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健全的区域,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划所包含的具体项目环评可以适当简化,可以参照规划环评内容公参内容,可以延用三年内规划环评环境监测数据。规划所包含的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环评等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可以降低一个等级。

公众参与方面,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污染因子基本不变,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的技改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原则上参照新建项目适当简化内容,周边敏感点基本不变的,公参环节可以参照原环评内容,延用三年内环境监测数据。集中生产集中治污的专业园区,在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出原审批总量基础上,其内部个体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也适当简化内容,公参环节和环境影响分析可以参照园区环评内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以上项目,其环评等级其环评等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可以降低一个等级。

另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重污染行业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以外的非工业类项目,符合《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细则》规定的规模比较小的工业类项目,其环评等级其环评等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也可以降低一个等级。

研发项目无需开展环评,仅需备案

为鼓励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研发新产品的项目类别更加宽容。因研发需要的实验(中试)装置,其排放的污染物能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一般无需开展环评,仅需备案。中试完成后需正式投产的,按规定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细则(试行)还提出,农村道路、桥梁工程,城镇上水、下水、广电、通讯、电缆、供热、煤气等管线工程,无医疗及土建的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项目,公墓等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范畴,无需开展环评审批工作。

开展公众参与确实有困难,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此次改革,温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专门制定了《温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哪些项目应该进行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公众参与形式如何开展,隐瞒或提供虚假公众参材料因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明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评公示和公众调查。敏感区报告表项目应当进行环评公示。产生油烟、振动的餐饮娱乐行业敏感区报告表项目参照报告书项目开展环评公示和公众调查。

调查表数量方面,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建一般情况团体调查对象不得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不得少于50人,尽可能覆盖项目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项目周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团体调查对象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少于50人的,应当全部列为调查对象。项目评价范围内没有敏感保护目标的,不需要进行公众调查。

对于已开展公众调查但因特殊情况难以取得公众调查有效依据的,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申请,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开展公众调查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并由当地政府出具环评公众调查工作说明,作为环评文件公众参与内容。

可参照三年内规划环评或园内已审批同类企业公众参与

关于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施办法(试行)还明确,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含工业基地、集聚区),规划所包含需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除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冶金、皮革鞣制、人造革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外),工业园区相邻敏感点基本无变化的,新入园企业环评文件参照三年内规划环评或园内已审批同类企业公众参与内容。

在环评阶段周边群众对建设项目持反对意见,反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应暂缓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报送环评文件。同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当地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召开专题论证会,对项目环保可行性及周边群众反对意见进行专题论证并出具论证结论。建设单位及委托的环评机构应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主动和群众沟通后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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